业务指引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业务指引
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48号) 

 

主管部门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按照延续注册的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扫描件。

 

备注:

1.所需材料在系统原件扫描上传(企业更名除外)。
2.办理企业更名时,需提供盖有公章的企业更名申请报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资质证书。

 

业务表格

 

《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办理流程

 

1.申请注册人员登录“国家政府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
2.聘用单位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接收数据并上报。
3.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接收聘用单位上报的电子申报材料后,将全部电子申报材料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汇总上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4.企业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进度。

 

 

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对外办事窗口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对外办事窗口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常见问题解答

 

注册建筑师注册常见问题

 




    
Copyright 2009 http://gdzczx.gdcic.net/ All Rights Re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