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引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业务指引
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48号) 

 

主管部门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身份证明扫描件(需印制身份证正反两面);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扫描件。

 

备注:

所需材料在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业务表格

 

《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办理流程

 

1.申请注册人员登录“国家政府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
2.聘用单位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接收数据并上报。
3.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接收聘用单位上报的电子申报材料后,将全部电子申报材料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汇总上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4.企业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进度,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服务平台查询证书领取通知。
5.领取注册证书。

 

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

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对外办事窗口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对外办事窗口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常见问题

解答

 

注册建筑师注册常见问题

 




    
Copyright 2009 http://gdzczx.gdcic.net/ All Rights Re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