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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一级建筑师注销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港澳一级建筑师注销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粤注建工〔2010〕1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2012〕140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发生的: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7.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受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所需材料

本人填写的《一级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业务表格

《港澳一级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网络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进入 “港澳执业师在粤注册管理系统”,按提示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再将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报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注册申报材料后,由广东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注册中心官网“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2.办理业务提交书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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