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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一级建筑师延续注册

 

信息项填写信息事项名称港澳一级建筑师延续注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依据 《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粤注建工〔2010〕1号)《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2012〕140号) 主管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主体法定机关办理主体单位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事对象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办理条件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广东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延续注册。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5.注册证书原件;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注册中心官网“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2.办理业务提交书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020-8212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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