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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港澳建筑师应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港澳永久性居民; 
二.通过互认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三.通过广东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举行的法规测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四.受聘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单位; 
五.近三年内在港澳从事工程设计中未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七.年龄不超过70岁; 
八.取得法规测试合格证明或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三年未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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