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引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业务指引
港澳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港澳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粤注建工〔2010〕1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2012〕140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申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港澳建筑师应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港澳永久性居民;

.通过互认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通过广东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举行的法规测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受聘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单位;

.近三年内在港澳从事工程设计中未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年龄不超过70岁;

八.取得法规测试合格证明或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三年未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

2.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通过法规测试的合格证明复印件;

4.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9.港澳建筑师学会出具的申请注册人员近三年内在港澳执业中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证明;

10.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内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提交以上复印件时,须同时提交相应的原件核验,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业务表格

港澳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网络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进入 “港澳执业师在粤注册管理系统”,按提示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再将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报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注册申报材料后,由广东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

4.登陆注册系统查询审批进度,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证章领取通知。

5.领取注册证书。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注册中心官网“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2.办理业务提交书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Copyright 2009 http://gdzczx.gdcic.net/ All Rights Re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