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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粤注册城市规划师撤销注册

 

信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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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粤注册城市规划师撤销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粤建注字[2008]110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2012〕140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获准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港澳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注册,公告并收回《注册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死亡或者失踪的;

  4.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所需材料

 

1.撤销注册报告;

2.注册证书;

3.符合撤销注册情形的证明材料。

 

网络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入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登录“港澳规划师、监理师在粤注册申报系统”,下载、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再将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系统上报),报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咨询电话见注册管理系统)

3.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注册申报材料后,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4.广东省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决定撤销注册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并进行批准撤消注册前的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并收回《注册证书》。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注册中心官网“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2.办理业务提交书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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