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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粤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香港专业技术人员在粤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粤建注字[2008]110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2012〕140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取得港澳规划师学会与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互认《证书》;

.受聘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个经工商登记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四.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三年未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的《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粤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系统上报);

2.港澳规划师学会与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互认《证书》复印件;

3.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6.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三年未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供)。

提交以上复印件时,须同时提交相应的原件核验,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业务表格

《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粤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网络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入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登录“港澳规划师、监理师在粤注册申报系统”,下载、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再将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系统上报),报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注册申报材料后,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4.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证章领取通知。

5.领取注册证书。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注册中心官网“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2.办理业务提交书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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