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7.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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