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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二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48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至申请注册时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5.继续教育证明(注册中心网站继续教育学时查询打印)(仅逾期注册时);

6.个人业绩证明(需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7.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8.在外省及深圳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供当地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原件;

备注:1.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余资料一式一份;2.年龄满70周岁者申报注册时需提供半年内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以上原件核验后退回。

 

业务表格

 

《二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网络办理流程

 

1.企业在“二级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登录,填写注册资料上报;

2.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注册中心审批;

4.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证章领取通知;

 

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花园酒店东侧)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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