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引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业务指引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粤建管字[2008]30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申请表(注册系统申报后直接打印);

2.汇总表;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验核原件后提交复印件,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4.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材料;
 
5.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注:市属企业到市级核验原件,再到省级交件。
*以上书面材料按一式二份提交

 

业务表格

 

1.《二级建造师延期注册申请表》;

2.《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

 

网络办理流程

 

1.企业登录“广东省二级执业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网上数据;

2. 市属企业到市级注册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市级部门审查后,企业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省属企业直接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注册窗口审核;

4.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查询公告,查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领取通知;

5.领取注册证书。

 

省级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Copyright 2009 http://gdzczx.gdcic.net/ All Rights Re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