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项 | 填写信息 |
事项名称 |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办事依据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主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办事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
办理条件 | 因遗失、污损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
所需材料 |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要求,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请按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 |
网络办理流程 | 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要求,在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
办事窗口 | 办事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对外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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