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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要求,自201810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请按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

网络办理流程

 

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要求,在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省级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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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对外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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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2127773

 

常见问题解答

 

一级建造师注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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