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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类型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办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初始注册】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变更注册】

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执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或一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增项注册】

一级建造师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重新注册】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遗失补办】

因遗失、污损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法定期限

 

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所需材料

 

【初始注册】

1.申请表(贴相片);

2.汇总表;

3.本人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本人学历书原件与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7.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仅逾期注册时需要);

8.小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领取执业证时交


原件省级核验后退回,无需到市级办理。


1.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例如:一次申请一个专业或一次申请多个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增项的,每增加申请注册上述六个专业之一的,应当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例如:一次只申请公路一个专业时,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一次申请公路、铁路两个专业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聘用企业变更】

1.申请表(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贴相片);

2.申请流水号(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数据对接报送系统申报后直接打印)(仅限于办理省内变更和跨省调入);

3.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4.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或退休证明;

5.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 原件核验后退回。

* 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表(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

2.申请流水号(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数据对接报送系统申报后直接打印);

3.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原件核验后退回

* 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姓名变更】

1.申请表(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贴相片);

2.申请流水号(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数据对接报送系统申报后直接打印);

3.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原件核验后退回

* 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增项注册】

1.增项申请表(贴相片);

2.汇总表;

3.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若原劳动合同到期不足半年需提供)。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5.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证明(仅逾期注册时);

6.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建造师执业印章

原件核验后退回

* 材料份数与初始注册相同。

 

【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贴相片);

2.申请流水号(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数据对接报送系统申报后直接打印);

3.注册证书原件;

4.办理条件之一的证明(如离职证明)。

原件核验后退回

*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重新注册】

1.申请表(贴相片);

2.汇总表

3.本人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本人学历书原件与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7.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仅逾期注册时需要);

8.小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领取执业证时交)。

原件核验后退回

* 材料份数与初始注册相同。

 

【遗失补办】

1.申请表(贴相片);

2.遗失声明(省级以上报刊);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核验后退回

* 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业务表格

 

【初始注册】《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聘用企业变更】《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申请表》

【姓名变更】《一级建造师姓名变更注册申请表》

【增项注册】《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注销注册】《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重新注册】《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遗失补办】《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窗口办理流程

网络办理流程

 

【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

1.个人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填写资料;

2.企业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网上数据;

3.企业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4.省注册窗口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5.中国建造师网上查询公示、公告,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查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领取通知。

6.领取注册证书。

 

【变更注册】

1.个人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填写资料;

2.企业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网上数据;

3.登陆“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数据对接报送系统”,上报网上数据并打印申请流水号(限于办理省内变更和跨省调入);
4.企业到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5.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办结,发放注册证书。

 

 

【注销注册】

1.个人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填写资料;

2.企业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网上数据;

3.登陆“广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数据对接报送系统”,上报网上数据并打印申请流水号;
4.企业到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5.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办结。

【遗失补办】

1.个人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填写资料;

2.企业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网上数据;

3.企业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4.省注册窗口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5.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查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领取通知;

6.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注册中心官网“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2.办理业务提交书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常见问题解答

 

1.同时持有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如何注册?

答:按建设部规定,取得相同专业一、二级建造师资格人员只能申请一级的初始注册,如专业不同,可同时申请。

对已注册二级,后又取得一级相同专业资格,须首先注销二级方可申请一级注册

对已同时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注册专业相同的注册人员,须注销二级的注册。如二级另有其他专业资格,在注销后可申请重新注册,但仅限与一级不同的专业

 

2.新设立企业如何办理建造师注册?

答:根据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文,“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建造师可注册到新设立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新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执行。”

新设立企业建造师注册,在注册系统中将申请数据上报,书面材料报送到省级后,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凭回执办理资质。在取得资质.修改企业基本信息后将取得资质的证明材料及申请注册人员的书面材料重新报送到省级。

 

3.在网上申报建造师注册时,资料不慎填错,又点了“上报”,怎么办?

答:在企业版查询当前注册申请所处的状态,若显示在“省级审查中“,请传真一份退回网上申报资料的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至省注册中心注册管理科,由我中心将网上资料退回。

    在“被退回”状态将错误信息删除,重新录入正确信息上报。

 

4.申请初始注册系统提示“在系统数据中查无此人”或 “该人员已取消建造师资格”是什么意思?

答:一.系统提示“在系统数据中查无此人”的,表明申报数据与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不符,可向省注册中心提供申请表申请修改数据库信息,并附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表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系统提示“该人员已取消建造师资格”,表明申请人已申请过初始注册但审核未通过并被加入“黑名单”。如为一级建造师,请携带申请人符合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到建设部注册中心核实;如为二级建造师,请携带申请人符合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到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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