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企业注册申请汇总表;2.申请表(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
3.本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原件与复印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5.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
备注: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
业务表格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网络办理流程
1.个人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填写资料;
2.企业登录“
3.到省注册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4.省注册中心窗口接收材料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5.中国建造师网上查询公示、公告,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查询注册证书领取通知;6.领取注册证书。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注册中心官网“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2.办理业务提交书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省级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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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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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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