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0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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