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内地二级建筑师、二级勘察设计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港澳人士在广东注册,可以参照《印发〈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注建工〔2010〕1号)、《印发〈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10〕90号)、《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2012〕140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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