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粤建注字〔2003〕53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规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强化注册城市规划师在城市规划及相关活动中的作用。

二、省建设厅是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初始、续期、变更、撤销注册登记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三、在城市规划审批、实施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等单位工作,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人员,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单位工作,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人员,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

四、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继续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的人员须在原注册单位服务一年以上,方可提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变更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