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规范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民主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系指中心向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组织公开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业务等相关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中心主任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各科室进行配合。
中心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分发中心的政务信息公开事项;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中心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中心的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四)组织分级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中心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
(一)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各部门(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证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公开,减少依申请公开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各科室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五条 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二)主要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中心门户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其中,中心门户网站是中心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条 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围的(除注册办理进度需即时变动外),应当自该内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类信息形成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在提交中心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应当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心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以中心名义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中心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中心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立即进行审查、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涉及中心相关科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在申请上签署意见,要求相关科室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相关科室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不能当场答复的,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心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心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和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获取和应用者应当合法、合理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篡改信息、断章取义或进行恶意修改和传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香港专业人士在粤注册执业的信息公开,原则上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