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在提交以上专业类别初始注册书面申报材料时,需提供“相关工作业绩证明”页。由于在“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文件中提交书面材料的内容不够明确,造成部份人员的申报材料中未附有“相关工作业绩证明”页。请已提交初始注册书面材料而未附“相关工作业绩证明”页的人员于6月11日前将业绩材料(在申报系统上直接打印A4幅面不少于3项的“相关工作业绩证明”一张,并经单位盖章及本人签字)补送省注册中心(可邮寄,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14楼注册管理科)。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