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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3〕4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23〕149号,附后),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请按有关要求,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及外省(市、区)二级注册建造师随注册企业在我省执业的监管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