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将于11月初开始受理第二批初始注册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申报方式
详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161号)。
二、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提交初始注册材料时还需要提交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业绩证明(在申报系统上填写不少于3项的内容,并打印A4幅面的“相关工作业绩证明”一张,需单位盖章及本人签字)。
三、申报时间
我省第二批办理时间为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