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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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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1211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3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