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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