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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15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37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3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