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注函〔2013〕1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办理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注销注册及延续注册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建标造函〔2008〕2号)的有关规定,注册证书有效期为2012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及时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可在2013年2月25日至3月1日期间向我中心递交补办延续注册申请。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请查阅《关于二〇一二年广东省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粤建注发〔2012〕19号)。
联系电话:86373218、83754622(传真)
地 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 注册管理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