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注函〔2013〕80号
各有关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现年龄不满60周岁需继续执业者,均须办理延续注册。
二、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首个注册期满后经批准延续注册2年的,根据《通知》规定,注册有效期统一为
三、申请延续注册的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含首个注册期满后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在完成最近一个注册期继续教育后,可登录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上报书面申请材料。本次延续注册后,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工作将转入常态化,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者,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