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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470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条件

  我省已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年龄不满60周岁并已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下文简称《申请表》)和以下材料附件按顺序装订组成。

  (一)注册证书原件;

  (二)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三、材料受理时间及报送地点

  聘用企业应将《企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及申报材料送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一)受理时间:2014117日至228日。

  (二)材料报送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联系电话:86375268

  四、其他事项

  (一)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应在20142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143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延续注册成功后在原注册证书上贴延续注册防伪贴,不更换新证书。遗失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须办理遗失补办注册证书后,方可进行延续注册申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点击链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