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注发〔2015〕18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上述专业执业印章。相关人员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上述专业执业印章继续延用全国相关注册管理机构统一的印章模式(详见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制作模式另行通知)。执业印章数据可在我中心网站(http://www.gdzczx.com)自行下载,也可在对应专业注册管理系统中查阅。
三、我中心对2015年11月1日前已收取印章费的,完成印章刻制及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