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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和流程的通知

                 粤建注发〔20163

 

各有关单位、造价工程师: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注册中心随时受理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申请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上传数据时,也无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扫描件由省注册中心窗口核验原件。

三、造价工程师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到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入手续,变更信息将通过管理系统自动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备案。同一企业内造价工程师跨地区变更注册,不受一年注册变更期限的限制。

四、取得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1年以后办理初始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应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继续教育形式、标准和要求的各类学习证明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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