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管字〔2007〕4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一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管理工作归口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建设执业资格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核验工作。
二、从
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受理各地区申请材料的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
6月11-15日:珠海、佛山、东莞
6月18-22日: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
6月25-29日:汕尾、江门、阳江、中山、湛江
第二批
7月2-6日: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7月9-13日:广州、深圳
7月16-20日:珠海、佛山、东莞
三、注册申请方法和程序:
(一)注册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填报注册申请,点击上传,并打印自动生成申请表及按规定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和原件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留下已核验复印件),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建设厅统一窗口受理。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本地区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资料的接收地点,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省属企业的申请材料随时受理,由企业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送到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查(原件验核后退回,留下已核验复印件)。
(四)我省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经建设部审批后,注册人员的名单、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发放等信息,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和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
(五)阶段性集中受理注册申请工作结束后,从
四、一级建造师注册及证书的发放不收取费用,执业印章制作的收费标准待省物价局核定后另行通知。
五、有关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组织企业申报。各有关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做好本企业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工作。
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号(花园酒店东侧),窗口联系电话:020-83771003。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