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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建注发〔2008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现将我省2008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2004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并且2006年已办理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号为[]0444××××”);

2、在2004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并且2006年未办理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号为[]0444××××”);

32007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但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部份注册证书号为[]0144××××”[]0244××××”[]0344××××”),若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可补办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及应提交的材料

1、符合申报范围第1条的人员,下载附件《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根据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完成后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劳动关系合同及《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真反面打印)到我中心注册科办理延续注册业务。(注:在我中心网站学时查询结果可作为继续教育证明。)

2、符合申报范围第23条的人员一律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cost.com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或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申报注册下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系统页面后,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个人系统(未申请过密码的点击获取密码按钮取得个人密码)。登陆后点击延续注册,按照系统的提示将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继续教育等资料完整输入,并按要求将照片、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等扫描件上传,检查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将申请表打印后,必须按打印申请表下面的延续注册上报按钮,将数据上报到广东省。若没有将数据上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注册。注册单位在申请表上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材料根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业务指南》提交。

三、申报时间

1、符合申报范围第1条的人员请于20081130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办理,逾期未报者不再受理。

2、符合申报范围第23条的人员请于2008117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办理,逾期未报者不再受理。

四、其它事项

1、凡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延续注册。

2、未能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人员,收回并注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由建设部予以公告。

3、办理延续注册的申请人若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可同时办理变更注册(需提交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符合申报范围第23条的人员适用。

4、由注册单位统一将申请延续注册的有关资料送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办理,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花园酒店东侧)。

北京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10-8837011063712592

省注册中心电话:8377100383754269(传真)

 

附件: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