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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的通知

粤建注2019〕4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在申请二级建造师相关注册业务时,需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二级建造师应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二级建造师、用人企业、培训机构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教育记录,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五、本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新的建造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政策后,再按要求执行。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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