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函〔2011〕138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建设工程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利益,规范人员流动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现将企业资质许可后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具有施工、勘察、设计、施工设计一体化、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企业。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后的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变动后,企业所剩余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值。企业有多项资质的,应同时满足各项资质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的最低值,其相同注册人员和相同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后的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变动后,企业注册员人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企业现有各项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将被列为资质许可后动态核查的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发送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结束仍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根据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四、对一年内变动2次及以上的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将核查在岗情况,有违法行为的,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三库一平台如实、动态申报企业的各类在册人员,三库一平台将作为资质许可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