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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六次优秀建筑创作奖评选的通知

粤注建协字[2010] 07

 

各有关单位、各位理事、会员:

为鼓励建筑师的创新精神,繁荣我省建筑创作,促进建筑科技进步,经省建设厅批准,经省民政厅备案,于201010月开展第六次优秀建筑创作奖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包括近几年来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设计项目,或未实施的优秀设计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优秀建筑创作奖评选办法》(附件一)。已参加过第一、二、三、四、五次优秀建筑创作奖评选的项目本次不再受理。

二、 申报办法

请按要求填写“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优秀建筑创作奖申请表”(附件二。若是方案设计,请在“项目名称”栏目中注明。)并按照附件一的评选标准、规定将参评申报材料于20101230日前报协会秘书处。

   

    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省重工建筑设计院8

             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秘书处

人:邵    钟向明

邮政编码:510034

电话、传真:020-83133696

  

附件:1、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优秀建筑创作奖评选办法

      2、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优秀建筑创作奖申请表

 

 

 

 

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一

 

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优秀建筑创作奖评选办法

 

为激励广大建筑师的创新精神,繁荣我省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和城乡建设的整体水平,树立优秀建筑创作丰碑,扩大注册建筑师的社会影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一届五次会议研究决定,于2000年起,设立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优秀建筑创作奖,以表彰奖励在建筑设计创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注册建筑师,为搞好评选工作,在总结以前各届评选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优秀建筑创作奖”是经省建设厅批准,授予我省注册建筑师的最高荣誉奖,每二年评选一次,由协会公布获奖工程项目和主要建筑创作人员名单。

2、设优秀建筑创作奖10项左右,由协会对获奖项目颁发奖杯一个、奖状每人一张、。

3、设佳作奖、鼓励奖若干项,由协会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状。

二、参评申报范围和方式

1、申报优秀建筑创作奖的项目主持和主创建筑师中必须有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会员。

2、申报项目应是由持证单位组织设计的项目。

3、申报方式采取个人申报与由2位以上会员(一级注册建筑师)联合提名相结合的方式,每位注册建筑师协会会员每届提名不超过2项。

4、申报项目:①已投入使用、社会反映良好的建筑设计项目;

        ②构思新颖、有创新、有突破并未实施的方案设计。

5、在创作人员署名上有争议的不予评选。

三、评选组织机构

1、“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优秀建筑创作奖”由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主办,受理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2、评选委员会由协会部分常务理事及聘请建筑界资深专家711人组成,该委员会应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委员应为高级建筑师和一级注册建筑师,评选委员名单在评选前确定(每单位评委不超过1人)。

3、具体评选细则由评选委员会确定。

四、评选标准

1、申报优秀建筑创作奖的作品应能得到普遍认可,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对同一时期的建筑设计发展起到一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2、建筑设计构思有创新和突破。

    3、建筑艺术和环境艺术结合较好,能在建筑设计中应用新观念、新技术。

五、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1、申请者按统一规定格式填写申请表一份(见附件二)。

2、附设计说明1份,包括概况、设计特色、创新要点,新技术应用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3、附说明设计意图的主要图纸(A31份,包括总平面图,主要平、立、剖面图,每份不超过10张图纸。

4、附有关彩色照片,每份一般不超过10张,照片贴在A3硬纸上,并注明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及说明。

5、填写申请表注意事项:申报项目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会员,主要创作人员不超过3人,并注明各人负责的工作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6、上述资料一份,按A3规格装订成册,总页数不超过20页。

    7、制作(宽900×高600mm)轻型展板2~3块,展板应能展示该项目的整体形象和特点,包括照片、图示、文字说明等。

六、评奖安排

1、本奖项每二年评选一次,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

2、每届获奖项目在报纸、会刊、网站上公布。奖杯、奖状在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协会组织的学术年会上颁发。

七、其他事项

1、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应认真、细致,保证其高标准、严要求。

2、获奖作品将由有关出版社适时结集出版,公开发行。

3、本办法由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协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