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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0]839

 

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0]237号)收悉。鉴于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是自收自收、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费标准。城市规划师,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房地产估价师,每人每科60元。

二、注册收费标准。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注册证书费每人每证10元;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三、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上述考试费、注册费、注册证书费和执业证明章费由省级注册机构统一收取,并按规定比例上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上交比例为:

(一) 考试费和注册费按收费标准的70%上交。

(二) 注册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全部上交。

五、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