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4]307号
省建设厅、人事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4年12月15日起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注册建造师(一级)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419号文转发)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综合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含上交国家10元),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30元(含上交国家35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