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项 | 填写信息 |
事项名称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主管部门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办事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
办理条件 | 【初始注册】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变更注册】 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执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或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增项注册】 二级建造师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
法定期限 | 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
所需材料 | 【初始注册】 1.申请表(个人和企业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生成打印); 2.本人资格证书; 3.本人学历证书; 4.本人身份证; 5.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6.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仅逾期注册时需要)。 【聘用企业变更】 1.申请表(个人和企业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生成打印); 2.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3.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表(企业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生成打印);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资质证书。 【姓名变更】 1.申请表(个人和企业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生成打印);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延续注册】 1.申请表(个人和企业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生成打印); 2. 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3.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证明材料。 【增项注册】 1. 申请表(个人和企业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生成打印); 2.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4. 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证明(仅逾期注册时)。 【注销注册】 1.申请表(个人和企业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生成打印);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证明。 【重新注册】 1. 申请表(个人和企业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生成打印); 2.本人资格证书; 3.本人学历证书; 4.本人身份证; 5.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如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提供返聘协议); 6. 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仅逾期注册时需要)。 |
业务表格 | 【初始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变更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延续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增项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注销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
窗口办理程流程 | 无 |
网络办理流程 | 1.个人登录“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申请表并上报网上数据; 2.企业登录“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并上报网上数据; 3.省级审核; 4.查询结果,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网上查询(网址:http://gdzczx.gdcic.net/)、窗口查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办事窗口)和电话查询(电话:020-82127766)。 |
办事窗口 | 办事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 | 020-82127766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
监督电话 | 020-82127773 |
常见问题解答 | 1、建造师(含一、二级)注册到哪个网站申请? 答: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进入注册大厅,根据注册需求选择进入对应的注册系统。 2、外省考试通过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在广东注册? 答: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外省考试通过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目前不能在广东注册。 3、申请初始注册系统提示“在系统数据中查无此人” 答:系统提示“在系统数据中查无此人”的,表明申报数据与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不符,可向省注册中心提供申请表申请修改数据库信息,并附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表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4、同时持有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如何注册? 答:按建设部规定,取得相同专业一、二级建造师资格人员只能申请一级的初始注册,如专业不同,可同时申请。 对已注册二级,后又取得一级相同专业资格,须首先注销二级方可申请一级注册。 对已同时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注册专业相同的注册人员,须注销二级的注册。如二级另有其他专业资格,在注销后可申请重新注册,但仅限与一级不同的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