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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
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市〔2012140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在我省注册执业,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取得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注字〔2008111号)执行。

  二、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在我省注册执业,参照《印发〈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注建工〔20101号)执行,无需提供法规测试合格证明。

  三、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在我省注册执业,参照《印发〈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1090号)执行,无需提供法规测试合格证明。

  四、我省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参照《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39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0-83133513)、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020-86373218)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