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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按照延续注册的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扫描件。

 

备注:

1.所需材料在系统原件扫描上传(企业更名除外)。
2.办理企业更名时,需提供盖有公章的企业更名申请报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资质证书。

 

业务表格

《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办理流程

 

1.申请注册人员登录“国家政府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
2.聘用单位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接收数据并上报。
3.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接收聘用单位上报的电子申报材料后,将全部电子申报材料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企业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进度。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服务平台“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2.办理业务提交书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对外办事窗口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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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

 

常见问题解答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