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项 | 填写信息 | |||
事项名称 | 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
办事依据 | ||||
主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 |||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办事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 |||
办理条件 |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按照延续注册的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 |||
所需材料 |
1.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扫描件。
备注: 1.所需材料在系统原件扫描上传(企业更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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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表格 | 《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
办理流程 |
1.申请注册人员登录“国家政府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 4.企业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进度。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服务平台“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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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办事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对外办事窗口 |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 | 020-82127766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
监督电话 |
020-82127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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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