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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

信息项

填写信息

事项名称

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不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

所需材料

 

1.企业注册申请汇总表;

2.
申请表(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

3.本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原件与复印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5.
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

 

备注: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

业务表格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网络办理流程

 

1.个人登录“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填写资料;

2.企业登录“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企业版,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网上数据;

3.到省注册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4.省注册中心窗口接收材料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5.中国建造师网上查询公示、公告,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查询注册证书领取通知;
6.领取注册证书。

 

注:1.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执业师本人办理业务的,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参考注册中心官网“相关表格下载”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2.办理业务提交书面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省级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

 

020-82127766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

020-82127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