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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9〕121号

 

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转发给你厅,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9年10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30元)。

    二、请通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到我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
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7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原建设部报来《关于申请批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与注册收费的函》(建综函〔2007〕16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基础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